濕地保育法 第37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37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