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第35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