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第32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第32條 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使用方式、許可、廢止、回饋金之繳交與運用、標章之發行與管理、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