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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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