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第29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第29條 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