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