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2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