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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
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