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2條 申請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者,於原重要濕地之開發面積累積不得超過第一次申請面積之百分之十。前項於原重要濕地之總累積開發面積超過該重要濕地之百分之三十,應異地補償全部重要濕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