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4條 法規: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第二條第一款適用對象,除墳墓依第九條規定辦理補償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補償費予遷移義務人:一、遷移土地改良物。二、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三、遷移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四、遷移人口。五、因遷移而停止營業。前項遷移補償費之計算方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七,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