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12條 法規: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補償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變更補償費金額及領取日期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前項審查結果及變更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