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