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