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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6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依規定應
拆除
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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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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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
下一條
第7條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第3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
第4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
第7條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8條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
第9條
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第10條
建築師、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設計、監造或承造違章建築者,依有關法令處罰。
第11條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
第11-1條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
第12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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