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