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第一項拆除工作及前項查報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