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6條 法規: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