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3-1條 法規: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1條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