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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7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7條
法規: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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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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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
第13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經撤銷建築許可…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
第15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直轄市、縣(市)…
第1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第二條或第三條核定文件之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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