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6條 法規: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第二條或第三條核定文件之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