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6條 法規: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許可證明;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需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