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母法 第二章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特定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居民及專家、學者參加,並於可行性規劃報告書(圖)公告時,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函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