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一、開發目標。二、開發地區範圍。三、開發地區及鄰近地區發展現況。四、整體發展構想。五、開發方式。六、拆遷安置構想。七、開發進度及分期分區發展。八、財務分析。九、人口及產業引進策略。十、配合措施。十一、開發主管機關及責任分工。十二、其他應表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