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6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就原租賃期限換約續租。原租賃期限屆滿,其同一戶籍內之成員如無租賃資格者,不得要求續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