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4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4條 承租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簽訂租賃契約、繳交租賃擔保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並依現況點交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