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7條 法規: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依本辦法標租之土地,主管機關得依土地開發目標、租賃期限、標租底價、不動產市場景氣情況、鄰近地區標租實例等因素收取地上權權利金。前項地上權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百分之三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