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法規: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支應。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補助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後公告之:一、申請資格。二、申請期限。三、申請補助項目。四、補助額度。五、受理類別。六、辦理流程。七、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