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者,應備具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申請核撥補助經費遭駁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廢止其補助核准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