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