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8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