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送出基地於許可其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前,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外,應視其類別及性質,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前項贈與登記為公有之土地中,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限作無建築行為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空間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