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