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9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9條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經縣(市)政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縣(市)政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