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9-2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9-2條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