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於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國有或縣(市)有,供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
前項私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縣(市)政府得提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最高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倍,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八倍。
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私人捐贈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優先作為出租予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婚育家庭之社會住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