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一、住宅區。二、商業區。三、工業區:(一)特種工業區。(二)甲種工業區。(三)乙種工業區。(四)零星工業區。四、行政區。五、文教區。六、體育運動區。七、風景區。八、保存區。九、保護區。十、農業區。十一、其他使用區。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