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0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10條 內政部、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或土地權利關係人依前二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其計畫書附帶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應檢附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前項計畫書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兼具其他使用項目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其主要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