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縣(市)政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說明會,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並於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核定。鄉(鎮、市)公所擬定之都市計畫案件報核期限,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