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30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相關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30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