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設情形,與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土地使用應配合事項,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提升防災韌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