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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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
- 第4條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
- 第5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全國國土計畫、…
- 第6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設情形,與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地區災害防救…
- 第7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地方發展特性及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都市永續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二、公…
- 第8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地方發展特性及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都市永續發展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 第9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於主要計畫視實際需要指定下列地區辦理都市設計: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
- 第10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
- 第11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
- 第12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或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 第13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必須變更者,應即依照本法所定程序辦理變更;無須變更者,應將檢討結果連同團體或人民建議於提經該管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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