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必須變更者,應即依照本法所定程序辦理變更;無須變更者,應將檢討結果連同團體或人民建議於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層報核定機關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核定後,公告周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