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1條 法規: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執行機關於交換資格審查完竣,應即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程序,公告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