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0條 法規: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0條 執行機關依第七條規定公告交換標的後,查明交換標的有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或於投標前認為個人或團體所提異議確有理由或其他情形特殊者,得公告撤銷或廢止該交換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