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都市計畫書載明公共設施用地得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其申請作多目標使用,應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准許之多目標使用項目為限。但都市計畫書同時載明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得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及兼作類別,分別准許作多目標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