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體育場、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核准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