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6條 法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6條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必要設施,各該事業機構應配合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進度,辦理規劃、設計及施工。前項所需經費,依規定由使用者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