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5條 法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5條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其補償金額準用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評定之。前項補償金額扣除預估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之餘額,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準用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通知領取及提存。前項通知領取期限,已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另有表明者,依其表明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