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4條 法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4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