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7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7條 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一、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二、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